避免对死者遗产征收双重税的公约。 1963年6月21日在巴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7855
签署年份:1965-07-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缔约一方对死者在其领土上住所的人的死亡负有死亡责任,而该人根据本公约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上居住,则该前者应允许依照其法律应确定的应归因于该财产的大部分税款,抵减额(不超过应归因于该税款的数额)应等于缔约另一方应负的应征税款的大部分(2)如果在三年的期限届满前不少于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打算终止本协定。 《公约》,该《公约》应在该三年期后继续有效,直到缔约任何一方应通过外交方式将该公约或《公约》发出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本公约对于在该通知中指明的日期或之后死亡的人的遗产或遗产无效(该日期不得早于发出该通知之日后的第六十天) ),或者,如果未指定日期,则在发出该通知之日后的第六十天或之后。(ii)如果无法确定其领土上具有其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方,或者并非他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上可得到的永久性住所,应视为他已在其惯常居所的领土内住所(1)缔约双方税务机关应交换该信息(是在正常的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各自的税法获得的信息),对于确保正确评估和收取缔约方征收的义务是必要的死者去世时在其领土上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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