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协议(附有航线时间表和票据交换)。 1965年3月26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
登记号码:7851
签署年份:1965-07-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马来西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实质特权,并对该航空公司的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国民,则在航空公司行使其特权时认为必要(c)“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议第3条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一方指定的,在(6)各缔约方均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的权利在空运飞机不遵守缔约一方授予这些特权或其他方式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情况下,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第2款或在航空公司行使特权时施加必要的条件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运营(5)在遵守本条第(1)和(2)款的规定后的任何时间,经如此指定和授权的航空公司可以开始运营商定的服务,但除非对本服务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制定的价目有效,否则不得操作该服务。本条第(1)款所指的价目表以及如有可能,应与有关指定航空公司之间的每条指定航线商定与之配合使用的代理佣金率在该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线上运营的航空公司,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定价机制达成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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