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合作与互助条约。 1965年4月8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7845
签署年份:1965-06-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波兰
文本语种:俄语,波兰语
如果第六条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缔约国进行武装攻击,则另一缔约国应行使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个人或集体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立即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包括军事援助,并以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支持。考虑到苏联与波兰之间的《友好,互助和战后合作条约》于1945年4月21日在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更新,以考虑到在苏波关系发展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已经发生的变化。缔约各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和加强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互助和友好援助,并应在经济互助理事会的框架内进行多边合作。希望巩固在苏维埃和波兰的共同斗争中发生的苏联和波兰邻国之间的关系的根本变化。希特勒侵略者在不断的愿望指导下,加强了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友谊,合作与互助。缔约各方应按照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的原则,加强其永恒而不可动摇的友谊。 ,在权利平等,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基础上,发展全面合作,互助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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