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引渡涉及移交移交另一国的人在一个缔约国领土上的过境,应仅在出示第六条所述文件之一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时予以准予。要求引渡的罪行在本条约范围内,不在第3条和第5条的范围之内。当要求引渡的罪行或罪行在请求国领土以外犯下时,应准予请求仅在被请求国的法律允许在其领土外进行起诉时,对同样的罪行提出起诉,但须遵守第10条的规定。在非政治性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供司法文件或裁决对于在另一国领土上居住的人,该文件应通过外交途径d应应居住地检察院的要求,由主管人员向有关人员送达,并且应通过同一渠道将送达的原始证件退还给提出要求的政府,而不退还费用。如果两个国家请求将同一个人引渡到不同的犯罪或罪行,被请求国政府应根据所指控罪行的严重性作出决定,而不论请求日期和该人的国籍如何如果被请求方将与之有关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则不得准予引渡。...
引渡条约。 1953年12月24日在贝鲁特签署pdf预览版引渡条约。 1953年12月24日在贝鲁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