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港口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4年6月5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7827
签署年份:1965-06-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突尼斯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1978年8月1日,1979年2月1日,1979年2月1日,1980年8月1日,1980年2月1日,1981年8月1日,1981年2月1日,1982年8月1日,1982年2月1日,1983年8月1日,1983年2月1日,1984年8月1日,1984年2月1日,1985年8月1日,1985年2月1日,1986年8月1日,1986年2月1日,1987年8月1日,1988年2月1日,1988年8月1日,1988年2月1日。 :“除非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不得以(a)1964年1月1日之前的支出,或(b)以借款人的货币或以(包括从借款国的领土提供的服务),或(c)在非世界银行成员国(瑞士除外)的任何国家或在该领土生产的货物(包括从该领土提供的服务)的支出。( d)借款人应保存或安排保存足以证明身份的记录从贷款收益中融资的商品,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并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运营和财务状况办事处的状况,以及在与项目有关的范围内,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负责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或运营的机构,借款人应不时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将其提供给银行准时准备在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新港口建设和扩建现有港口的计划(包括其拟议的融资),并应使世界银行有机会与借款人就此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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