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和航行条约。 1963年12月20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7812
签署年份:1965-06-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匈牙利语,捷克语
缔约双方应避免在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范围内对进口到其领土的货物征收关税,税款或费用,或者应退还已退还或转交给另一国的货物已缴纳的任何关税,税款和费用(如果该货物是货物)因不符合协定条件,相关交易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或由于货物仍未售出而退回或转发的。一,从事对外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的缔约方的法人团体应享有缔约另一方领土与该缔约另一方的法人团体享有相同的法律保护。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一方应给予参与该缔约另一方的法人团体对外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对缔约另一方船只的待遇,不得超过任何第三国的公司,法人团体和船舶,从另一缔约方的一个港口航行至另一缔约方的另一港口,目的是为了降落从第三国进口的货物或取走该缔约方的船舶运往第三国的货物不得视为在同一缔约方的港口之间进行运输。缔约任何一方已经或可能给予的,与任何一方有关的货物的一切优惠,减免,特权和豁免在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范围内,该缔约一方应立即无条件地授予原产地或拟出口到任何其他国家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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