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道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4年7月1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7797
签署年份:1965-06-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发生,并应持续60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本金。立即偿还到期应偿还的贷款和所有未偿还债券中的本金,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与此相反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偿还并应予偿还。(b)借款人应维持或促使维持足够的记录,以识别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反映在一贯保持良好的会计惯例的情况下,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商的运营和财务状况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于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或在其领土上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或与之相关的现行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借款人应支付全部此类税款(如果有的话)是根据应支付贷款和债券所用货币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或在该一个或多个国家的领土上有效的法律征收的。(e)除银行另有约定外,项目所包括的道路由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承包商承建,并按照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合同雇用。贷款的收益将专门用于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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