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协定(附件和谅解)。 1963年4月27日在雅典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
登记号码:7750
签署年份:1965-05-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希腊*,匈牙利
保管国家:希腊
文本语种:英语
在一缔约方的飞机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上发生强迫降落,损坏或坠毁的情况下,发生上述事故的缔约方应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尊重并应采取适当行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应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允许缔约另一方的代表自由进入其领土,以便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调查。事故和后果引入和/或存放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供缔约另一方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消费和使用的燃料和润滑油,备件,工具,常规设备和飞机备件,以确保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班的履行,应免征进出口关税以及其他抵港税种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或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但不允许在该领土上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缔约任何一方关于进入,停留和离开其领土的法律和法规从事国际空中航行或在其领土内从事该飞机的操作,导航和行为的飞机,应同样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授权,或在指定的缔约方行使附件中指定的权利时,施加一定的必要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缔约方没有证明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航空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 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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