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投资担保协议的票据。 1964年6月4日至9日,巴马科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金融
登记号码:7678
签署年份:1965-04-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里,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其货币转让或从投资担保转让的财产的出售中获得的马里合法货币,包括其贷项,应给予马里政府以进行交换,汇回或使用,但不得少于对与投资人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所产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国民资金所给予的资金,该货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由政府使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其在马里的投资,除非马里政府批准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并确认该政府在马里的活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保证这种投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马里政府应根据要求双方政府协商,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能保证的对马里的投资进行咨询。关于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或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马里政府的任何索赔美利坚合众国可以继任承让人或因投资担保导致付款的事件而产生,应任何一个政府的要求,是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主题,应尽可能在这方面解决。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则(a)马里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贷),(b)投资者因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权利投资者在马里的商业活动,或从使投资者有能力根据投资保证金付款的事件,或(c)所有或部分对于投资者在马里境内任何财产(不动产,个人,有形或无形)的利益,马里政府应承认这种转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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