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商业时间表协议(附有附件和交换说明)。 163年4月27日在尼科西亚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664
签署年份:1965-04-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浦路斯,丹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2)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其要求向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提供指定航空公司的所有定期统计数据,这是为审查该国提供的运力而可能合理需要的。缔约方按照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路线指定的航空公司。(2)在按照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路线进行国际航空服务时,缔约一方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该另一空运企业在同一航线或部分航线上提供的航空服务。(4)如果指定空运企业不能达成协议,这些关税中的任何一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关税或在本条第(3)款所述的30天的期限的前15天中,一个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出了对根据第(2)款商定的任何关税不满意的通知),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4)缔约双方均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述的运行许可,或在指定的缔约方不信纳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情况下,对指定航空公司行使第2条规定的权利施加必要的条件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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