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62年9月11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
登记号码:7651
签署年份:1965-03-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瑞典
保管国家:加拿大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除非且直到缔约双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协议,再将本协定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管理移交给原子能机构,否则,应准予每个供应缔约方确保本协议的规定是遵守并特别是已识别出的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为此目的,供应缔约方应有权:(a)检查已识别出的设备(包括核反应堆)或设施的设计应当使用或存储该材料,以确保该识别出的材料不会进一步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并且切实可行地执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保障措施是可行的(g)“识别出的材料”是指原始材料,根据本协议获得的特殊核材料或燃料,或通过使用硫醇获得的特殊核材料根据本协定获得或在根据本协定获得的核反应堆中生产的材料,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在缔约任何一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其政府的一般或特定授权下,向或以商业条款或另有约定从另一缔约方收取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企业或授权人员,设备,设施,材料,原料特殊核材料和燃料。(c)原料,特殊核材料或应当在提供供选择的缔约方的选择权的前提下提供燃料,以便购买用于和平目的的任何特殊核材料,这些特殊核材料的使用可能超过使用已确定的材料所需要的数量接受缔约方的政府企业或受其管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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