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政府与另一方面,瑞士联邦委员会之间就难民流动交换协议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旅游,难民,金融
登记号码:7632
签署年份:1965-03-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合法居住在比荷卢三国之一的难民应免于办理进入和在瑞士旅行的签证手续,但条件是他们必须持有比荷卢三国之一的当局签发的有效的难民旅行证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如果瑞士联邦委员会准备按照上述规定与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的政府缔结协定,我们荣幸地建议该信件和您的类似答复构成瑞士联邦委员会与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政府之间的协议。合法居住在瑞士的难民可免于签证进入比荷卢经济联盟的签证手续,条件是他们持有瑞士当局根据规定签发的有效难民旅行证件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一方面是瑞士联邦理事会,另一方面是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和荷兰王国政府,另一方面,根据I9602年4月11日《关于将人的控制权转移到比荷卢领土的外部边界的公约》,我们荣幸地通知阁下,比荷卢国家的政府准备以瑞士联邦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士联邦委员会”),以下列条款提交了有关难民流动的协议,供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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