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医合作的协定。 1964年6月3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动物,合作
登记号码:7626
签署年份:1965-03-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古巴*,捷克斯洛伐克
保管国家:古巴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捷克语
为了适用本协定的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缔结须由缔约方根据第1款报告的动物传染性疾病,应列在缔约方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中。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确保合作和交流。他们的兽药科研机构之间在动物疾病(尤其是人类可传播的动物疾病)研究方面的经验,以及在开发和应用有效方法以诊断和治疗此类疾病以及在兽药的其他分支机构方面进行合作,特别是对牲畜人工授精方法的开发。依照第一款受兽医管制的货物和物品,应列在缔约方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中。易于传播疾病的货物和物品的进口,出口和过境应受进口国的法规管辖。并须经缔约双方中央国家兽医当局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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