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下的《农业商品协定》。 1963年7月3日在达喀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7620
签署年份:1965-02-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内加尔,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在塞内加尔使用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支付前往塞内加尔或通过塞内加尔的旅行(包括中转旅行)在塞内加尔或塞内加尔以外的国家的国际旅行,并支付在塞内加尔内的旅行费用美国或塞内加尔以外的国家/地区(如果旅行是旅行者往返塞内加尔的旅行的一部分)。如果随后的任何农产品协议或协议2.均应由两国政府签署根据该法,根据本协议1可能到期或将要到期的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任何退款将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从退款时有效的最新农业商品协议中获得的资金中进行。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在塞内加尔动用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在塞内加尔支付源自塞内加尔或塞内加尔以外国家的国际旅行。旅行(包括中转旅行)是去往或经过塞内加尔的旅行,并在旅行时支付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塞内加尔以外国家的旅行费用。两国政府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对塞内加尔的所有买卖根据本协定,过剩的农产品将不会取代美利坚合众国在这些商品上的常规销售,也不会不适当地破坏农产品的世界价格或与友好国家的正常商业贸易方式。关于本协定第二条A款,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要求,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将在其现行立法的范围内,提供将本协议下销售产生的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2%转换成非洲法郎的便利为适用该法第104(a)条,将其兑换成美元以外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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