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突尼斯政府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商品,农业,农产品
登记号码:7613
签署年份:1965-02-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突尼斯,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存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帐户的突尼斯第纳尔金额应等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偿还或资助的商品美元销售价值和海洋运输费用(除了因使用美国国旗船只而要求转换成突尼斯第纳尔而产生的超额费用外,如下:(a)以在美国支付美元之日适用于商业进口交易的美元汇率,突尼斯政府维持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的统一汇率,或者如果存在不止一个合法的外汇交易汇率,则采用该国政府之间不时共同商定的汇率美利坚合众国和突尼斯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利用突尼斯第纳尔支付r始于突尼斯的国际旅行,或当旅行(包括中转旅行)去往或经过突尼斯时,始发于突尼斯境外的旅行;以及在美国境内或突尼斯以外其他地区旅行的,如果突尼斯第104(e)条规定的突尼斯第纳尔拨出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前付款,则是因为AID尚未批准贷款或由于拟议贷款事先未得到AID和秘书处的共同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将突尼斯第纳尔用于该法令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突尼斯第纳尔用于该法令第104(g)条中的贷款目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将突尼斯第纳尔用于该法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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