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农业商品协定》。 1964年6月3日在台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7610
签署年份:1965-02-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华民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使用中华民国境内的新台币支付来往于中华民国或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国际旅行,而该旅行(包括中转旅行)是经由中华民国旅行,以及在美利坚合众国或中华民国以外的其他地区旅行,而该旅行是旅行者从,往返或穿越中华民国旅行的一部分时。因根据本协议进行的销售而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出的款项,将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制止的方式和优先顺序使用出于以下目的,以下列比例开采:(a)美国在该法令第104节(a),(b),(d),(/)和(h)至(h)至(s)项下的支出,或以下任何此类款,应根据本协议累积新台币的25%。应存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帐户的新台币金额应等于该新台币的美元销售价值。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偿还或资助的商品和海洋运输费用(由于要求使用美国国旗船而产生的超额费用除外)按以下方式转换为新台币:(a)以美元兑换率计算适用于美国支付美元之日的商业进口交易,但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的统一汇率主要由中华民国政府保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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