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为丹麦税目的在丹麦居住的人(不论该人是否也为爱尔兰税目的在爱尔兰居住)从爱尔兰获得收入或拥有爱尔兰的资本,且该收入或资本符合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可以在爱尔兰征税,丹麦应允许从所得税或资本税中分别扣除部分所得税或资本税,视情况而定。来自爱尔兰的收入或爱尔兰的资本。 (/)“丹麦居民”和“爱尔兰居民”分别是指出于丹麦税目的在丹麦居住的人和出于爱尔兰税目的非爱尔兰居住的人,以及在丹麦居住的任何人(h)术语“丹麦企业”和“爱尔兰企业”分别是指由Den mark and爱尔兰居民经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由爱尔兰居民经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根据上下文的要求,“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是指丹麦企业或爱尔兰企业, 1)在符合爱尔兰法律规定(在本公约签署之日生效)的前提下,关于在爱尔兰境外应缴税款的抵免额抵免爱尔兰税的抵免,丹麦语i就来自来源的收入而言,应根据丹麦法律并根据本公约直接或通过扣除而应缴纳的应收所得税(不包括公共所得税)。(2)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的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的业务,在该缔约国中,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从事同一或类似活动的不同的单独企业,则该工业或商业利润应归于该常设机构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并且与它永久成立的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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