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在发生涉及电离辐射造成的损害的事件时,希望尽可能地互相协助,并希望事先确定缔约国请求协助的条件(以下简称“请求国”) )可以使用另一缔约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协助方”)提供的协助,并已达成以下协议:。请求国应对在下列地区使用协助负全部责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协助方提供的任何人员在要求国境内时,应接受要求国的指示和监督,以履行其职能。人员死亡或暂时或永久性伤害,以及不易损坏的设备的丢失或损坏除因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个人的责任外,请求国应使援助方或人员不受损害,除非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请求国应仅为提供这种援助的目的而专门使用该援助,并应在其能力范围内自行提供适当和有效管理所需的任何当地设施和服务协助,并保护人员,设备或材料。...
关于辐射事故的北欧相互紧急援助协议。pdf预览版关于辐射事故的北欧相互紧急援助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