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的该飞机的操作和航行的法律和法规,应适用于该飞机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并且在进入或离开第一缔约方领土之内并在其范围内时应由该飞机遵守。(5)缔约一方在审查现有缔约方后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公司收取的往返其领土的运价不满意,应通知另一缔约方,缔约双方应努力就适当的汇率达成协议。(8)在在本条第(4)款和第(5)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不得在合理的时间内就适当的经一缔约方针对另一缔约方的一家航空公司的拟议价格或现行价格提出的投诉开始磋商后,应其中任一方的要求适用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缔约一方航空公司提议收取的往返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运输费率,如果有此要求,则应由该航空公司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至少提起三十(提议的引入日期之前的30)天,除非与之进行申请的缔约方允许在较短的通知后提出申请。每一缔约方均保留从本协议中保留或撤销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经营许可的权利。如果缔约方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则由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其他缔约方或其国民,或者该航空公司未遵守本协议第5条所指的法律和法规,或者航空公司或政府指定其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情况,或满足根据本协议授予权利的条件。...
新西兰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新西兰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