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4年4月7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567
签署年份:1965-0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来西亚,荷兰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该特权的行使而认为必要,则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条件在航空公司不遵守提供这些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运营的情况下,按照本协定(c)规定的条件跳舞的,“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3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 (2)本条第(1)款所指的运价以及与其一起使用的代理机构佣金率,应尽可能就每一条达成一致经与指定航线之间的全部或部分航线运营的其他航空公司协商确定指定航线之间的指定航线,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定价机制达成协议。(5 )在遵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后的任何时间,经如此指定和授权的航空公司可以开始经营经同意的服务,除非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对该服务有效,否则该服务不得运行。...
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4年4月7日在吉隆坡签署pdf预览版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4年4月7日在吉隆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