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已指定其为执行本协定规定的运输权而选择的企业,并已由缔约另一方接受的航空公司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口的设备,应在缔约另一方的国际机场范围内使用,以启动或运营该航空公司提供的国际航空服务只要该设备仍在上述机场的限制之内,则应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关税和费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及其定期航班从事国际服务的飞机设备,燃料和润滑油储备以及飞机场(包括食品,饮料到达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应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关税和费用,但前提是此类设备和用品应保留在飞机上直至重新出口。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的进出本国领土或该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操作和导航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另一方航空公司的航空器缔约一方。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应其要求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合理或合理的有关指定空运企业的定期或其他统计资料,以审查其提供的运力。第一缔约方的指定航空公司。...
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2月7日在达喀尔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2月7日在达喀尔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