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方之一应按照第3条以书面形式指定给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公司,该航空公司应在第1条所述的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服务依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路线进行航空运输时,缔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第2款达成协议,或者任何缔约方表示不赞成在第2款中规定的运价,则会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全部或部分相同航线上提供的航空服务。根据第3款,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通过协议确定该航线和航线中部分航线的运价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只能在上述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上述航线时间表上指定的每一条航线上飞往一个点,除非对若干航班的特别许可航线上的点数由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授予。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指定航空公司的所有此类定期或其他统计数据。为审查第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运输能力而合理要求的。...
航空运输协议。 1961年10月12日在波恩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1年10月12日在波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