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沙巴的《公职人员协定》。 1964年7月9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7545
签署年份:1965-01-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来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在指定日期或之后仍继续担任沙巴公共服务应计养恤金职位的实质性持有人的官员,以及在指定日期之前为实质性持有人的官员,有权退休,并有权领取养恤金在沙巴州的公共服务机构中设立应计养恤金办事处,并在指定日期或之后转移或借调至马来西亚政府或寡妇的公共服务机构,应提供该官员的子女,家属或儿子代表在服务之条件适用于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继续担任沙巴公共服务应计养恤金职位的实质性持有人的人员,以及在指定日期之前是该日期的人员。沙巴州公共服务部门的应计退休金办公室的实质持有人,在指定的日期转移或转移之后或借调到马来西亚政府的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少于在指定日期前适用于他的人的退休金。在指定日期之前已不再担任沙巴公共服务的应征办公室的实质性职务的任何人员或寡妇,任何此类官员的子女,受抚养人或私人代表应被授予和支付,或者如果在该日期之前被授予,则应根据指定日期之前或之后管理这些养老金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示继续支付。根据此后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指示,该规则和行政指示也同样适用。(2)沙巴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应遵守英国je下政府随时可能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在英国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释放这种官员以进行调动或升职,并应采取转移或晋升他的退休金权利时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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