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4年12月15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7532
签署年份:1965-0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耳他,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服务的其他人员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产生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是无害的,除非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直至可以按照政府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类似的豁免政府应将《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由特别基金或执行董事机构保留以执行。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提及的款项应通过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支付。专项基金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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