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协助的条约。 1960年5月7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7510
签署年份:1964-1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匈牙利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匈牙利语
(1)缔约一方法院(当局)公布另一缔约方国民的遗嘱的,应送交与该遗嘱的内容,条件和公布有关的遗嘱和会议记录的核证副本。如果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将遗嘱在其领土上公布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当局)在本条约的管辖范围内,则向立遗嘱人是其国民的缔约方的法院(当局)授予申请书应声明已经签发了本条约第73条第(2)款所述的逮捕令或司法裁决,或第74条第2款所述的最后判决。或针对被寻求引渡的人作出的,应指明发出或作出的授权,以及该手令,决定或判刑的日期和日期。(2)法院(当局)应采用所指的措施(1)依照本国法律,但应采用缔约另一方要求的不违反缔约另一方适用的法律原则的特殊程序。(1)如果在监护一方必须为监护另一方国民的利益,采取监护措施,而监护另一方的居民必须在该缔约方的领土上居住或拥有财产,而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则应为监护另一方的国民。另一缔约方应立即将此人是其国民的缔约方的外交或领事使团通知。(1)应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要求,该继承人或继承人是该缔约方的国民,在该领土上该不动产的动产是位于或居住在上述领土内的人,法院(当局)可保留上述财产的全部或适当部分,直至主管部门同意死者为其国民的缔约方的urt(主管机构)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主张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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