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Paita港口项目(带有相关信函和所附的贷款条例第3号)。 1964年4月2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港口,贷款
登记号码:7503
签署年份:1964-12-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秘鲁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和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支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与债券相反的任何本金应立即作为应付和应付款,无论如何。且债券应免于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或在其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时或与之相关的在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并且借款人应支付所有此类税款,如果根据应付贷款和债券的货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施加的任何法律,或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并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和货物的收益支出以及借款人负责建造或销售的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所有信息。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营.1964。否则同意,如果应在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上设立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则该留置权将事实上并平等地保证偿还贷款和债券的本金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并且在创建任何此类留置权时均会为此做u200bu200b出明确规定,但前提是,本条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i)购买财产时产生的留置权,仅作为支付此类财产的购买价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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