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遣国可以按照其选择的任期形式取得,无论是租赁,完全所有权还是接受国法律可能存在的其他任期形式,并因此可以占有和占有,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接收国行事的一个或多个人的名义,位于接收国的,土地,建筑物,建筑物的部分以及位于领事国要求的为领事目的的附属物办公地点,领事官员或雇员的住所,或接收国不反对的其他目的,是由于派遣国的领事机构的运作所致。(1)各款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第9条第(2)和(4)款以及第11条第(1),(2)和(4)款,第13条第(2)款和第(2)款)和第14条第(3)款不适用于领事官员或雇员或其家属如果该官员或雇员是接受国的国民,或者具有在合法接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或者从事任何私人职业以获取收入,则构成其住所的一部分(a)尽管有本条前款的任何规定,(4)不得征收或征收遗产税,遗产税或继承税。由领事官员或雇员死亡时,由领事国或其任何当地分支机构因在领事国官员或雇员死亡后转移位于领受国的动产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在接收国内部仅与履行其公职有关而拥有,其价值不超过所有官方酬金,薪金和专才的两倍领事官员或雇员去世前一年的酬金。...
领事公约(附议定书)。 1963年3月22日在东京签署pdf预览版领事公约(附议定书)。 1963年3月22日在东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