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邮寄协议。 1963年1月16日在东京和1963年1月19日在马尼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7489
签署年份:1964-11-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菲律宾
保管国家:日本
文本语种:菲律宾语,日语,英语
如果寄件人未按照前一节的要求提出任何要求,或者寄件人的请求未导致交付,则无法交付的包裹应在目的地国内部法规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退还给寄件人,但被收件人拒绝的包裹或寄件人要求立即退还的包裹应立即退还。将空运包裹转发到正确的目的地或将原包裹归还原点是通过航空路线进行的,但前提是必须将其转发到如果没有可用的航空服务并且预计这种转发所需的时间比通过航空路线通过原籍国的时间短,则可以通过水陆航线实现正确的目的地。每个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应确定邮费它应根据本A条第3款规定的总积分对在其国家邮寄的包裹收取费用费用,两国之间的海上或空中运输费用以及该主管部门在运输方面的其他必要费用。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包裹符合其运输所需的条件,即可以进行改航。继续运输,并进一步规定,转寄主管部门不允许取消的运输费用以及各种费用(如果有的话)由收件人预付或可从新目的地的主管部门收取。可以向收件人收取,无论是寄往海关和通过海关通关,还是仅寄给海关,每包不超过80厘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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