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道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4年7月1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7474
签署年份:1964-11-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除借款人与银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有权在不违反本协定和《贷款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从贷款帐户中提取:(a)本应支出的款项(本协议附表21第I部所指工程的支出),以从贷款收益中合理筹资的商品成本,或者(如果银行同意的话)支付将要为这些货物的合理成本而支付的款项,并且(iii)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货物,运营以及负责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借款人机构的财务状况。(b)借款人:(i)应当保持或安排维持足以记录以下内容的记录:识别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按照一贯坚持的合理会计惯例反映运营和财务状况借款人负责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机构的条件(/)除世行另行同意外,项目第一部分中提及的工程应由根据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合同聘用的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承包商。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除应根据借款人法律或在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征收的任何税款或与其执行,发出,交付或注册有关的,借款人应支付根据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征收的所有此类税费(如果有)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其货币支付应支付的贷款和债券或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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