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引渡罪犯的协定。 1963年9月10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引渡
登记号码:7467
签署年份:1964-11-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瑞典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瑞典语,希伯来语,英语
被请求方在收到两个或更多个关于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的同一人的引渡请求时,应在考虑到具体情况后,特别是将被引渡的一方引渡到哪个请求国。请求国之间以后再引渡的可能性,每项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地点,被请求人的国籍以及收到请求的日期。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可判处死刑,而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许处以死刑,除非请求方提供被请求方认为不施加死刑的充分保证,否则引渡应被拒绝,并且如果强加于此,则不得执行。在犯罪,提起诉讼或定罪的n个案件中,根据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法律,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要求,已经获得免除起诉或惩罚的权利被请求方当局就其应被引渡的罪行免除的处罚。申请书应载有意图要求引渡被要求人的意图的说明,并说明存在逮捕令或对被定罪的人的定罪判决,以及在被请求方的领土内犯下的罪行或声称被定罪的人为证明发出逮捕令所必需的进一步资料(如有)。如果要求保护的人已经或正在提出要求时,在所请求的P的领土内不予授予附庸国或第三国,应要求将其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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