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在每个国家/地区保护属于另一国国民的作家,翻译,出版商,作曲家,艺术家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各类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留声机唱片,电影以及其他类似的条款,并根据各国有关知识产权和艺术产权的法律规定。建议两国的公共或私人科学,文化和艺术机构通过以下方式改善和加强与对方机构的关系:教授,学生,研究人员和艺术家之间的交流,以扩大两国之间的出版物交流,并总体上寻求确保各自机构之间在与两国之间文化交流有关的所有事务上保持永久联系。为了达到上条所述的目的,每个合同方应根据该国其他有关法律在该国境内建立文化机构的前提下给予另一方设施便利。本公约应根据各国现行法律予以批准,批准书应尽快在缔约双方之间交换。促进交换记录两国文化,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纪录片,并在对等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便利在这两个国家。...
文化公约。 1962年6月25日在利马签署pdf预览版文化公约。 1962年6月25日在利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