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还奥地利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协议(附有时间表和附件)。 1959年1月3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7432
签署年份:1964-09-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就任何财产或权益或收益向外国人财产保管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构成向其返还该财产或权益或收益的人的通知,并且该人应承担与该财产或权益或收益或财产有关的所有负担和义务。外国财产保管人在保留期间应计的收益,但归还给外国人财产保管人的财产或利息或收益归还给外国人财产保管人的期间,不得用于确定对该人对此类财产或权益或收益的任何权利主张。寻求从任何财产或权益中归属或转让给外国人的债务索偿的人可以使用的唯一救济和补救措施财产保管人(美国在1941年12月18日之前获得的任何财产或权益除外)或的款项,应是本节规定的救济和补救措施,除非符合本条规定,否则不得提起,提起诉讼或进一步维持满足债务要求的诉讼:前提是,没有人主张任何权益, ,或获得的任何财产或权益或收益的所有权。1964年。 (1)在扣除(1)外籍财产保管人办公室的支出额(包括与该财产或利息或所得款项有关的支出,以及保管人应确定其他费用的部分)后的余额(第36条所定义的)保管人就该财产或利息或收益所缴纳的税款,以及(2)保管人可以确定的以下金额:为将来支付此类费用和税项而准备的现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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