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为控制椰子犀牛甲虫的研究项目提供援助的协定。 1964年9月30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7419
签署年份:1964-09-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直到其所有权可转让给政府应按照政府与专项基金或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来处理。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专项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人员提出的任何索赔或针对代表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其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根据本协议进行运营而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应使特别基金,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不受损害,除非另有说明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于此类人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澳大利亚是参加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政府3,并希望进一步推动委员会商定的政策,特别是代表政府负责的国际关系的信托和其他领土,要求联合国特别基金提供援助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240(XIII)3号决议,该决议由参加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各国政府共同商定的一项关于根除犀牛甲虫和甲虫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南太平洋地区的有关昆虫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特别基金可能要求的有关文件,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该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健全性或遵守情况的信息。由政府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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