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文构成荷兰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该会议机关特权和豁免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特权-豁免
登记号码:7414
签署年份:1964-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为了使会议各机构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其活动,理想的是,应通过以下方式界定会议所在国领土内这些机构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与该国政府达成协议的方式,即e。与贵国政府一道,由于会议的相当一部分财产和资产将位于荷兰境内,会议的届会通常将在荷兰举行。因此,将协定列入该协定被认为是适当的。有疑问的是,应授予大会常任理事国特权和豁免的规则,还有一些有关大会财产和资产的条款,以及与会代表和观察员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会议或其常任委员会之一。如果常设局官员支付的薪金和酬金需要支付给大会的分摊会费,常设局官员应享有荷兰免税的资格。 L,日期为1959年12月1日,您足以提出关于荷兰政府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规则nt可以在荷兰领土上授予海牙会议,海牙会议及其机关和工作人员。构成荷兰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间关于协定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协定的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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