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就解决两国之间的前沿问题和其他尚未解决的问题达成的总条约(和解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航海,边疆,债权债务
登记号码:7404
签署年份:1964-09-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荷兰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边界路线应按照1816年6月26日在亚琛和1816年10月7日在Cleves签署的普鲁士王国与荷兰王国之间的边界条约的规定。于1824年7月2日在梅彭签署的《汉诺威王国与荷兰王国之间的边境条约》,以及在为执行,修订和补充这些条约而缔结的协定中,该条约于1937年12月31日在荷兰王国与德意志帝国之间生效,并在其中被克减的规定载于本条约附件A 3中。边界石649和650之间的旧边界交集在边界路的西北侧,新边界应沿着路的那侧延伸到通往Keeken的道路在霍木斯克东北方向分支的点hemuhl,并应在该点以直角穿过边境路,一直延伸到该路的东南侧与分支路的东北侧的交叉点。在本附件中,“新边界”是指根据本条约第1条的规定,荷兰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边界,偏离了12月31日存在的荷兰王国与德意志帝国之间的边界1937年(c)在第4条所述地区在费尔德惠森附近的边界与边界线702和703之间的荷兰-德国边界之间的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并在位于该领域,直到本条约生效之前,将由荷兰王国与德国主管当局密切合作,利用德国的筹备工作和工作范围进行。在本条约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应继续对德国技术规范和德国意愿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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