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缔约方均有权与对方总领事,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代理人和名誉领事进行相互收发,他们在获得过名或其他认可方式后,应允许在缔约双方同意的地点居住在另一领土内。每一缔约双方的领事官员在履行职责后,应在另一领土内相互享受根据国际法和惯例的普遍接受的原则赋予其职务和职级的人员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特权,豁免和豁免。第五条。缔约一方在每一方领土内的国民应当被授予相互享有获得,拥有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旅行,居住和从事贸易,工业和商业的权利。其他和平与合法的追求,始终受制于《宪法》的颁布,其他法律或法规的制定,或以后可能由其他组织颁布。1964年。交换批准书时应尽快在菲律宾马尼拉进行,并一直有效,除非并直到缔约任何一方在一年的书面通知后终止为止,每一缔约方均应努力进行认证其他外交代表,在得到承认和接受后,在其各自的任期内,应根据对等原则,享有国际法和惯例所公认的权利,特权和豁免。...
友谊条约。 1958年2月26日在马尼拉签署pdf预览版友谊条约。 1958年2月26日在马尼拉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