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款规定的资金外,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达成本协议的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应提供相当于德国马克的部分经修订的1952年7月18日协议所规定的10,000,000美元中的10,000,000美元,在该协议终止并被本协议取代时尚未提供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于1952年7月18日在波恩签署,并经1958年5月14日交换纸币进行了修正)进行, 3由美利坚合众国提供,包括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收到的用于解决剩余财产义务的货币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包括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用作利息或其他用途产生的任何应计费用),并在下文所述的条件和限制的前提下,应由委员会或政府可能同意的其他手段使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出于以下目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也可将其用于本目的同意任一国政府为此目的向委员会提供的任何其他资金。在本协议中,使用“国务卿”一词应理解为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或由他指定代其行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进行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2年11月20日在波恩签署pdf预览版进行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2年11月20日在波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