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越南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7373
签署年份:1964-08-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越南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国政府可以利用在越南的海盗来支付源自越南的国际旅行或在前往或经过越南的旅行(包括中转旅行)时源自越南境外的国际旅行以及在美国境内旅行的费用。在美国或其他地区。存入美国帐户的海盗金额应等于美国政府报销或资助的商品美元销售价值和海洋运输费用(超额费用除外)要求将使用美国国旗的船只转换成皮亚斯特(a)按照美国在支付美元之日适用于商业进口交易的美元汇率,但前提是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均由越南共和国政府管理,或关于第三条第1款,在汇率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理解是,在现行的越南汇率制度下,应计算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美元支付中所存放的pi积量。如果更改了越南的汇率制度以为所有外汇交易建立统一的汇率,则在美元支付日发生的点钞存款将在美元支付日生效。或在此类更改的生效日期之后,应按照协议第三条(I)(a)规定的汇率进行。越南共和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转售或转运给其他国家国家或非国内目的的使用(除非转售,转运或使用是经美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明确批准的) erica),以防止自本协议开始的期间内,与本协议购买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国内或国外原产商品的出口本协议的日期,以该协议的最后日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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