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进出本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这种航空器的操作和航行的法律和法规,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并在进入,离开或在第一方领土内时遵守该飞机的规定。缔约一方保留扣留或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证明书或许可证的权利。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有效所有权和控制权归属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者在另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未能遵守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如本协议第5条所述,在其经营范围内,或在其他方面满足享有权利的条件(&)由另一缔约方或其国民引入一个缔约方的领土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仅供该缔约方的飞机使用在进入其领土的缔约方征收关税,检查费或其他国家关税方面,应享受与适用于本国航空公司和最惠国航空公司的待遇相同的待遇。如此描述的每种航空服务应在“第1条所授予的权利指定了有关航线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的缔约方已授权该航线的航线上的航空公司”之后立即投入运行。授予权利的缔约方应遵守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对有关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给予适当的运营许可。...
关于建立和发展航空运输服务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建立和发展航空运输服务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