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与发明和商标有关的优先权的协议。 1958年6月26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登记号码:7359
签署年份:1964-08-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德语,捷克语
《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公约》第4条对18832年3月20日的专利申请的保存以及商标的注册和维持的期限于1946年1月1日生效,自该日期起至1956年1月16日之前的时限,由本协定生效后,双方均应延长一年,以使那些享有上述《公约》所承认权利的人受益。在1946年1月1日之后至根据第1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交存之日之前善意使用本发明的第三方,应有权继续使用本发明,但须遵守第1条规定的条件。如果申请人根据本协议第1条或《巴黎联盟公约》第4条要求优先权,则应要求其出示证明书仅在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具有继承权或原籍。每一方均应就仍然有效并于1945年5月8日至1956年1月16日之间在国际局保藏的国际注册商标给予另一方国民以保护在伯尔尼民主共和国,由于德国联邦民主共和国为保护工业产权而重新申请巴黎公约及其补充协定,因此希望规范两国之间发生的事情,因此决定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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