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运输的协定(与附件)。 1963年6月10日在赫尔辛基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343
签署年份:1964-07-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波兰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这些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指定的30天的前15天中本条第3款的规定,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将其对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达成的任何关税不满意的情况通知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尝试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或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有权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缔约方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或该航空公司国民的缔约方。该飞机是由任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以国际服务经营的,以及它们的常规设备,燃料和润滑剂的供应,和飞机商店一个。此类飞机上的食品,饮料和烟草应免于抵达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的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关税或税款,但前提是该飞机将被再出口,且此类设备和用品仍将保留在飞机上直到重新出口之前的时间C.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也有权在这些航线上服务于任何中间点,或将其服务延伸到缔约另一方领土以外的任何地方,但不得被授权从事商业活动。在该中间点或另一点与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之间的运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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