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毗邻国的官员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在过境国领土上履行其职责,则由于他在执行职务或与其职责相关时发生的事故而遭受伤害(由过境国的铁路当局负责),毗邻国的铁路当局应对由过境国的铁路当局支付的任何赔偿承担责任,而无需针对后者作出诉讼。(2 )如果根据邻国的法律,该国的铁路当局必须为负责检查的当局提供场所并为其提供其他服务,则过境国的铁路当局有义务遵守,但应给予赔偿,并应邻国铁路当局的要求提供类似待遇。(1)服务和个人物品经营所需的物品应进口邻国官员在过境国履行职责期间可能需要的食品,以及在该国领土内从事工作或从该国返回时随其携带的食品。 (2)毗邻国官员在过境国领土内犯下的任何罪行,应立即通知其上级,并在口头声明的基础上免除所有关税和税款,不加任何保证金。在不损害过境国当局针对此类罪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1)两国铁路当局应通过相互达成一致的意见,确定联合车站和中转站的组织和运营条件以及分担建造,装备,翻新,维护和运营这些站的费用的方法,但应理解为后者应为他们所在国家的铁路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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