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附有时间表,签名协议和票据交换)。 1960年6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7327
签署年份:1964-07-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1)死者将财产留在领土上,并在该财产上具有合法权益或衡平法权益(例如,作为遗嘱下的受益人,遗嘱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或无遗嘱的情况) )由在该领土内既没有居民又没有合法代表的派遣国国民,领事官员在其所在地区或其主管领事官员或首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持有或主张正在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管理,或者,如果未进行过任何行政管理,则该财产应位于其所在地,有权代表该国民就其在该财产中的权益进行代理,就好像该人已经执行了有效的委托书一样(2)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适用于领事官员或雇员在没有关税的情况下应针对之征收的税款或其他类似费用本条规定的免税额,是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并且不适用于其他人应负法律责任的税种或其他类似收费,即使该税负或其他类似收费的负担可以转移(2)如果该国民其后在该领土上具有法律代表权,则该领事官员的职位应如同他先前曾从该国民那里获得的授权书一样,不再受其管辖。从通知领事官员该国民以其他方式合法代表的日期起,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已经按照第(2)款或第(第31条第3款),自该国民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再给予赠款之日起。...
领事公约(附有时间表,签名协议和票据交换)。 1960年6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pdf预览版领事公约(附有时间表,签名协议和票据交换)。 1960年6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