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政策领域合作的协议(与《最后议定书》)。 1957年1月25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合作
登记号码:7316
签署年份:1964-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捷克语,保加利亚语
关于在一个国家的另一国领土上生病,意外或生育的情况下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实物津贴的细节,尤其是其范围,已发布的规定使1949年4月1日关于社会保险的先前协定,1948年9月11日关于社会政策和行政领域合作的协定以及两个缔约方根据这些协定缔结的安排应一直有效,直到该时期为止(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社会政策和行政领域合作的协议和关于社会保险的协议,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分别于1948年9月11日和1949年4月1日缔结的协定应停止执行。 o生效,但最后议定书第3条除外。在该协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各缔约方应将根据其本国法律或根据1949年4月1日关于社会保险的先前协议,并在该协议生效前在另一国支付给本国国民或另一国国民。(1)在该国工作的一国国民就劳动法的规定和社会政策的所有其他领域,包括社会保险,应以另一方的领土以及该人员的家庭同该国国民相同的方式对待。 (1)居住在另一国领土上但无权获得保险的一国国民,无论是本人还是作为被保险人家庭的成员,应为如果需要,可保证由其居住国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照顾,但要以该国对其本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费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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