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灾害时提供援助的公约。 1956年10月6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赈灾,援助,合作
登记号码:7315
签署年份:1964-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德语,捷克语
(1)为了在两个缔约方的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提供互助,在距国家边境不超过十五公里的地方设有消防队,缔约一方的援助人员,医生和卫生服务人员可应缔约另一方的要求,随时在不带通常旅行证件的情况下,在第二条列举的地点越过国家边界,并可以留在缔约国领土内。外交部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大使馆致以崇高的敬意,并荣幸地确认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政府之间已达成以下协议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 G集团之间的公约”第二条的案文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于1956年10月6日在布拉格签署的关于自然灾害的援助”。(3)进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时,边防当局应确定穿越国家边界的人数以及带回国家边界的物品和设备的数量,这些物品将在提供援助后被归还。(2)应当发送援助请求濒危社区通过本国边境当局向缔约另一方的边境当局作出的决定,该另一方应负责协助请求。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207381/63, 1963年5月17日,谨确认德国民主共和国政府之间已达成以下协议lic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公约”第二条的案文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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