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条约。 1954年4月13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法,援助,法律事项,刑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7314
签署年份:1964-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捷克语,保加利亚语
(2)如果申请送达文件或提供其他法律协助的法院无权,则法院应自行动议将申请转交主管法院,并据此通知申请法院。(1)一方当事人在婚姻诉讼中的最终裁决(离婚,废止婚姻或确定婚姻是否存在)应在另一方领土上得到承认,而无需进一步诉讼,但前提是:在该法令成为终局之时,配偶中至少有一方是该党的国民,其法院作出了该法令,而另一方的主管法院此前未在同一案件中做出过最后法令。(2)法院应要求,发布通知,要求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限不少于三个或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提出诉求并提出诉求。反对由第(1)款指定的法院进行继承程序,并指出否则法院将在不考虑其主张的情况下进行继承程序;如果接收记录的法院不称职,则应将其转发给法院主管法院,并应同时通知另一方法院。(3)申请法院应将第(1)款所指费用和费用的数额通知申请法院,以便申请法院可以从对此承担责任的人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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