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任何一方政府应给予本协定第七条所述货币之一已付款的,源于另一方或目的地为另一方的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对源自本协定的同类产品的待遇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并以所述货币支付的汇率,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与外汇有关的措施,但给予特殊待遇或缔约一方可以凭借其给予的特殊待遇除外其目前或将来参与或遵守国际关税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组织或边境交通条约或协定的价格。中华民国与巴西美利坚合众国应以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他任何货币制造他们可以同意接受的自由兑换货币,但要遵守有关交换和现行有效贸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在每个国家可能生效的法律和规章。如果两个政府都没有给另一国政府,则至少在上述一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有意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应继续有效期一年,并分别连续有效期一年。遵守各自的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本协定的规定,以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商品交换;两国应根据其尊重的法律和法规授予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五个国家。...
贸易协议。 1962年12月28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pdf预览版贸易协议。 1962年12月28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