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缔约方不满意另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属于该缔约方的国民,则缔约一方保留中止或撤销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权利的权利,或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授予权利的法律和法规,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运营的情况下,但除非认为有必要立即中止,为安全起见,只有在与另一缔约方协商后,方可行使这一权力。(2)为提供商定服务的飞行安全,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将下列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授予缔约另一方所有必要的导航,照明,气象,通信为安全飞行而需要的电子化和其他设施,并应将所有此类服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提供给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以及与将要着陆的主要和替代机场以及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促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运价,时间表,包括其任何修改的副本,以及所有与协定服务的运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在每个指定航线上提供的运力的信息,以及为了使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满意本协定的要求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1)在被迫或意外事件强迫降落的情况下对于发生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发生该事件的缔约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应采取必要措施调查事故原因,根据需要向机组人员和乘客提供帮助,并确保飞机,邮件,行李和船上货物的安全。...
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63年10月7日在卡拉奇签署pdf预览版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63年10月7日在卡拉奇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