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另一方而指定的,用于在本协定指定的航线上运营航空的航空公司附件如果指定空运企业未能按照上文第2款达成协议,或者缔约一方之一不同意按照上文第3款提交其批准的运价,则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为满足未达成协议的航线或部分航线的运价而定。为了满足本协议附件所指明的有关航线的意外或临时交通需求,两个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应当就经营这些服务的条件达成协议。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撤销服务。只要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缔约方拥有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只要该经营许可或中止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在本协议附件中出现的所有航线上,商定的服务应以其合理的负荷系数为主要目标,提供足以满足正常和合理预见的能力源于或指定指定运营上述服务的航空公司的缔约方领土的国际空中交通运输能力的要求。...
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8月9日在雅温得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8月9日在雅温得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