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63年2月1日在伯尔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291
签署年份:1964-06-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几内亚,瑞士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不批准运价的,应在通知运价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协定的另一期限内,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 (b)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的飞机上约定的服务和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上所存放的飞机仓库,应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免除关税即使在该领土上的航班上使用或消耗了此类供应品,也应承担其他类似的关税和费用。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或指定空运企业应尽快将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知会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商定服务的时间表和操作条件,以及对该时间表的任何后续修改(a)缔约一方管理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在其领土上的飞行的进出本国的法律和法规,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缔约一方。缔约一方保留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扣留经营许可证的权利,或在任何情况下如不满意另一方归属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则撤销该许可缔约一方或其国民,或者在航空公司未能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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